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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3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5號

上訴人
王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坤己即宥達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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