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96號
- 原告
- 晶發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芳秀
- 被告
- 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慶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但當事人未遵裁定本旨依期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82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