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70號
- 原告
- 星辰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媛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正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