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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原告
嘉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畯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

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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