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 原 告
- 宏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智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3,20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