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號
- 原告
- 革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迪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線材共20,230 公斤返還予原告,又原告係以新台幣(下同)495,896 元購買20,230公斤線材,有線材總成本計算式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8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