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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號

返還貨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號

原告
革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陞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線材共20,230 公斤返還予原告,又原告係以新台幣(下同)495,896 元購買20,230公斤線材,有線材總成本計算式1 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86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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