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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建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6號

原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0,7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原告及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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