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勞簡字第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勞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福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建州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