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茂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昕昌模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3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