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上訴人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智
被上訴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岡小字第133 號小額訴訟事件民國107 年5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件小額訴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 月2 日合法送達(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廖茂智親收),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