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小字第133號上 訴 人 蓁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茂智 被 上訴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岡小字第133 號小額訴訟事件民國107 年5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件小額訴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6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 月2 日合法送達(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廖茂智親收),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