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岡簡字第84號原 告 林家亨 被 告 黃光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被告於原告所經營之玉家運動彩券行(下稱: 玉家彩券行),下注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120 萬元。依雙方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24日所簽訂之「玉家運動彩券行LINE下注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10條約定利息以複利月利率6%即週年利率72% 計算,原告就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年利20% 以上部分固無請求權,但依原告就被告所簽發之本票經裁定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者間之利率差額14% (20% -6%=14% )部分仍得請求,自利息起算日即 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3 月30日止,被告尚積欠利息差額按週年利率14% 計算共330,973 元。為此本於系爭協議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0,973 元。原告並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53558號債權憑證、系爭協議書、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票字第372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 -7頁)。 二、被告則辯以:當時在原告所開設之玉家彩券行下注,本係以現金下注,是原告以給我120 萬元額度引誘我下注。我每天都須要LINE下注,如果累欠原告到達120 萬元額度時就必須還我40萬元到欠80萬元,才可以繼續動用額度方式下注。也就是原告除了經營彩券行正當利潤外,還要從中謀取高額利息。至於契約條款都是原告自己寫的,原告沒有跟我說清楚,我也沒有細看,否認與原告間有約定按複利月利率6%計息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定有明文。所謂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下稱:公序良俗),係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或道德觀念而言。蓋民法第72條規定,並非在使道德性的義務成為法律義務,但社會生本身具有一定的價值體系(公共秩序)及倫理秩序(善良風俗),須藉由法律規範加以界定,亦即不能使違反法律本身價值體系或違反倫理秩序者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力。而評價法律行為有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就法律行為的內容、附隨情狀、 當事人的動機或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加以判斷(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故,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22條第4 款即規定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不得擔任經銷商者。違反此規定者,得取消經銷商資格,此觀諸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42點第1 款之規定亦明。 ㈡查原告經營運動彩券之經銷,本即得按銷售額獲取6.25% 之佣金收入,而原告除此外,竟又以授信被告120 萬元信用額度之方式,鼓勵被告持續且反覆的下注,其動機除無非藉被告反覆的投注擴大銷售金額,以賺取更多佣金外,甚至從中謀求高額利息之超額利潤。抑有進者,依系爭協議書第11條約定,若被告連續二天未下注,就必須結算回補已動支額度至負80萬元以內,始可繼續透支額度;一旦被告中彩,原告本應於三天內給付彩金給被告(系爭協議書第10條參照),但依系爭協議書第9 條約定卻得按「以戰養戰」方式將輸贏連同原告授信額度相互結算,此據原告自認在卷(見本院卷第28-29 頁),依上述條款實際運作結果,原告以提供被告高額授信額度之方式鼓勵被告持續且反覆投注運動彩券,實不無鼓勵賭博之嫌,此觀之系爭協議書係在105 年5 月24日簽定,但至同年6 月9 日時被告已輸光120 萬元額度,此據原告提出之兩造間當日錄音譯文可資佐認(見本院卷第20頁)。則綜合參酌原告提供被告高額授信之動機、契約條款形同約制被告須每日下注、及被告在極短期間即淨輸120 萬元,原告卻容任被告繼續透支額度而未加以限制或制止等一切情狀,堪認原告以授與被告高額信用額度,放任被告反覆投注,形同鼓勵賭博行為,已屆以不正當之方法從事彩券之銷售活動,而違反善良風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系爭協議書上開授信約款及相關利息之約定,俱屬無效,堪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兩造間就系爭協議書,相關約款既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原告本於系爭協議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利息差額330,973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包括:被告誑稱其有資力、被告以詐術欺騙下注及被告事後隱匿財產不 償還等,俱與判斷之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