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89號
- 原告
- 張木城
劉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越界侵入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而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2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2 年度1 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100 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0,400 元(計算式:24㎡×公告土地現值7,100 元/ ㎡=170,400 元,即原告獲勝訴判決後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除扣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仍應補繳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