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9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調字第198號
- 原告
-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聖聰
- 被告
- 亞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