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聲字第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楊惠欽
- 相對人
- 誠合環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公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5 年7 月6 日經公開之招標程序,承攬伊台南庭室內牆壁裝修工程,因相對人履約進度嚴重落後,業經伊終止契約,經結算後伊尚應給付相對人新台幣34,867元,乃向相對人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寄發公函,通知其領取上開款項,然而,均因遷移不明、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為此,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通知函、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表、招摽文件、戶籍謄本、照片、退件信封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至14頁),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退回信封觀之,寄往相對人登記地址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之公函,係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訪之結果,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目前確實未居住於聲請人前所寄送文件之戶籍址即「高雄市○○區○○路0 巷0 號」,而相對人投標文件所載投標廠商地址即「台南市○區○○路0000 號」亦明顯無營運情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07 年6 月11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0771405500 號函檢之查訪紀錄表及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7 年6 月21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70267731號函暨檢附之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4頁),是相對人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至令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為附件示內容之意思表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