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04號原 告 茂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