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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04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04號

原告
茂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禹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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