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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07號

原告
余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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