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61號原 告 陳素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