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63號
- 原告
- 張建清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63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3,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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