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嘉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健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畯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
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2,8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