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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朱盈吉

  • 原告
    李青霖即芳霖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13號原   告 李青霖即芳霖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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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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