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2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14號
- 原告
- 金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俊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2,6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