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01號原 告 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405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