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給付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宏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3,20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