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春嬿
原告與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告與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
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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