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盧怡秀
- 法定代理人李春嬿
- 原告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55號原 告 金鴻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嬿 原告與被告宥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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