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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7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1號
原   告
王樹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6,300 元(至於附帶請求租金、不當得利及費用部分,依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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