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89號

原告
飛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睿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1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