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卉慈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返還予原告」,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返還予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