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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羅婉怡

  • 原告
    汪美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原   告 汪美芬 訴訟代理人 呂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晨華企業社、張淨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未於訴狀載明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上揭建物價額(如房屋稅課稅現值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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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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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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