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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87號

交付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王大進
上訴人
上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逢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8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租賃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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