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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3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35號

原告
張木城
原告
劉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 拆除,並騰空土地後,返還予原告,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現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不動產現值並檢附相關證明(如: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越界占用面積範圍,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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