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3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35號
- 原告
- 張木城
- 原告
- 劉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 拆除,並騰空土地後,返還予原告,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現值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不動產現值並檢附相關證明(如: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越界占用面積範圍,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