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薛博仁

  • 當事人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原   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儒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保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3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許淑琴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