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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羅婉怡

  • 原告
    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53號原   告 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旺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6,678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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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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