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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70號

給付維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70號

原告
湯宇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樹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於7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1)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

(2)依提出之委修單,車主名稱為馨綺汽車,其上並載有鎮東汽車房,則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為被告所委託修繕證據為何?;(3)依提出之授權委託書,應係馨綺車房或蔡慶輝委託湯宇晨為訴訟代理人,則湯宇晨以原告身分自居之依據為何?;(4)將本補正裁定向戶政機關調取被告紀樹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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