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1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郭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林英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慧玲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75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土地面積為1,185.19平方公尺,每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400 元,被上訴人即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18,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92,181元( 1,185.19×1,4003×1/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