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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18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慧玲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75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土地面積為1,185.19平方公尺,每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400 元,被上訴人即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18,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92,181元( 1,185.19×1,4003×1/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18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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