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聲字第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黃宏欽楊博欽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聲字第7號

聲請人
林郭秀敏
代理人
林英質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479 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岡簡字第479 號事件承審法官處理前案即本院108 年度岡簡字第185 號事件有瀆職情事,將提告及檢舉至各單位,爰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又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提出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承審法官曾有何瀆職情事,或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亦無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遽以聲情人主觀臆測之詞,率謂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本件難認已該當於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聲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