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5號
- 原告
-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蓉楨
- 被告
- 陽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欣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提起訴訟,然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