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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6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丞煜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慈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返還予原告」,應更正為「反訴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返還予反訴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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