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原 告 汪美芬 訴訟代理人 呂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晨華企業社、張淨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未於訴狀載明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上揭建物價額(如房屋稅課稅現值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