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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原告
汪美芬
訴訟代理人
呂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晨華企業社、張淨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未於訴狀載明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上揭建物價額(如房屋稅課稅現值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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