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 原告
- 汪美芬
- 訴訟代理人
- 呂春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晨華企業社、張淨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未於訴狀載明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上揭建物價額(如房屋稅課稅現值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晨華企業社、張淨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 元,惟未於訴狀載明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上揭建物價額(如房屋稅課稅現值資料),以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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