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雖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仍應補繳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