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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聲請人雖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 元,仍應補繳5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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