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相對人
農正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自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法定要件有欠缺,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法院自得駁回公示送達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聲請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此有本院岡山簡易庭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應認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聲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