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聲字第27號
- 聲請人
-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興
- 相對人
- 農正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翟自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是以,對於相對人之送達,如法定要件有欠缺,依其情形可補正,經定期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法院自得駁回公示送達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足聲請費用,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聲請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此有本院岡山簡易庭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應認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合,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