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備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00號原 告 承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旻 原告因請求給付設備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