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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5號

原告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南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4,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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