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5號
- 原告
-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錫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南科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4,9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