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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盧怡秀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 原告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原   告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姈頤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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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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