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原 告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姈頤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