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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原告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姈頤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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