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 原告
-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姈頤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繳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