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森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000 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