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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76號

聲請人
中太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將終止租賃關係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此即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經查本件租賃契約所涉標的為位於臺南市○區○○路000 號( 下稱系爭建物) 之B-10冷凍櫃位,其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46,228元( 計算式:系爭建物現值1,802,900 元×39分之1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依上揭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三、另請補正相對人農正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四、茲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500 元及補正相關證據,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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