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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82號

原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儒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保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許淑琴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規定,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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