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聲字第3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葉于利
相 對 人
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淳
相 對 人
莊豐守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豐守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惟經聲請人依址寄發信函,郵務機關均以招領逾期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等,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按相對人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地址,及相對人莊豐守之戶籍址寄發通知,惟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郵局回執、退件信封、相對人莊豐守戶籍謄本、相對人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另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莊豐守並未居住於戶籍地,該址大門深鎖未發現有營業情事,此有該分局回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聲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