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271號
- 聲 請 人
- 葉于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豐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莊豐守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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