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269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胡綵麟 被 告 顏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 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同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訂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依法進行起訴前之調解,調解通知並於109 年5 月6 日送達於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之住所,然被告並未按時到場,本院爰依前開法律規定,依到場之原告請求,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其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5 月18日18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於高雄市阿蓮區中山路、忠孝路口處,欲迴轉時,因未注意來往車輛,不慎與沿中山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之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林家民駕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 ,造成系爭車輛車體受損( 下稱系爭事故)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新臺幣( 下同) 23,560元( 含鈑金6,560 元、烤漆17,000元)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迴車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 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已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車輛行照、冠慶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修護廠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任意險汽車保險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12頁)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系爭事故相關資料,有該大隊109 年5 月7 日高市警交安字第10971374000 號函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一) 、( 二) -1、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 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29頁) 。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是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是依原告提出上開電子發票證明聯、估價單,其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23,560元( 含鈑金6,560 元、烤漆17,000元) ,應可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3,5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5 月7 日( 見本院卷第18頁送達證書)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