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簡字第2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257號
- 原告
- 莊淑芳
- 被告
- 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門牌號碼「高雄市鼓山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湖內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